一、旅客購票
1.乘車人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實名制購票。
2.旅客請按照車站規(guī)定售票辦法時間依次購票,并核對所購車票的日期、車次、開車時間、到達站及票價,如有差錯,應即要求更正或退換。
3.每一成人旅客可攜帶1名6周歲(含6周歲)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單獨占用座位的兒童免費乘車;6~14周歲或者身高為1.2~1.5米的兒童乘車執(zhí)行客票半價優(yōu)待,并提供座位。
4.殘疾軍人憑民政部頒發(fā)的《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購買半價優(yōu)待票享受全票旅客待遇,人民警察憑民政部頒發(fā)的《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購買半價優(yōu)待票,享受全票旅客待遇。
二、旅客乘車
1.乘車人須憑“票、證、人” 三合一, 實名制乘車。
2.旅客應自覺遵守乘車秩序,服從站務和駕乘人員的安排,文明候車,乘車。
3.旅客應自覺愛護公共財物,保持車站,車廂的清潔衛(wèi)生,不要隨地吐痰和拋棄瓜皮、果殼等。
4.旅客應持符合規(guī)定的客票,按票面指定日期和車次檢票乘車,下車要交驗車票。
5.旅客不能按指定日期、車次乘車時,可在該班車開車二小時前辦理簽證改乘,改乘以一次為限。
6.旅客遺失客票,須憑原購票有效身份證件,到人工售票柜臺補辦臨時乘車票據(jù)。
三、旅客退票
1.旅客退票應在當次班車規(guī)定開車時間二小時前辦理,最遲在開車后一小時內(nèi)辦理,如已托運行包,應先辦理取消行包托運手續(xù)。開車一小時后、車上發(fā)售的客票和簽證改簽的客票,均不辦理退票。
2.旅客退、改簽票,按以下規(guī)定核收退、改簽票費:班車開車時間二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額10%收取退票費,不足0.5元按0.5計收;班車開車時間二小時以內(nèi)辦理退票,按票面額20%收取退票費,不足1元按1元計收;班車開車后一小時以內(nèi)辦理退票按票面額50%退款,班車開車后一小時以外不辦理退票,車票作廢。
四、攜帶物品
1.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每張全票(含殘疾軍人票)免費10千克,每張兒童客票免費5千克,體積不能超過0.02立方米,長度不能超過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車內(nèi)行車架上為限。超過規(guī)定時,其超過部分按行包收費,占用座位時,須按實際占用座位數(shù)購票。
2.機密文件、貴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精密儀器、有價證券等物品,旅客須自行攜帶看管。
五、旅客安全
1.旅客應自覺接受車站值勤人員對危險品的檢查。
2.旅客不得在小件物品或行包中藏匿危險品或其他禁運品進站、上車或辦理寄存、托運。
3.惡性傳染病患者和精神失常無人護送或雖有人護送仍有可能危及其他旅客安全者,不得乘車。
4.車廂內(nèi)不準吸煙,行車途中不要與駕駛員閑談及妨礙駕駛員操作。
5.乘車時頭、手、不要伸車外,不準翻越車窗、攀登車頂、車未停穩(wěn)不準上下車。
六、旅客責任
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下列情況,均由旅客承擔責任:
1.自理行包和隨身攜帶的物品丟失、損壞;
2.客車中途??坎话磿r上車造成漏乘錯乘;
3.旅客乘車途中自身病害造成的傷亡和損失;
4.由于旅客原因發(fā)生的其他問題。
七. 禁止隨帶、托運、寄存的危險品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
1.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fā)令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wèi)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藥:各類炮彈和子彈等;
2.爆破材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
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陶瓷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zhì)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氧氣、煤氣(瓦斯)等;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他制品等;
5.遇水燃燒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性物質(zhì)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鋁、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汞(水銀)、劇毒農(nóng)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蝕性物品
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者注有堿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品。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傳染病病原體
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結(jié)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攜帶、寄遞的物品。
八、禁止隨帶但可托運、寄存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乘客隨身攜帶上車,可作托運、寄存:
(一)生活用刀
如剃刀、剪樹刀、水果刀等。
(二)專業(yè)刀具
如手術刀、雕刻刀等。
(三)表演用具
如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
(四)日常用品
1.包裝密封完好、標識清晰且體積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
2.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3.冷燙精、染發(fā)劑、摩絲、發(fā)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4.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
5.標識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數(shù)量不超過5塊,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如充電寶或鋰電池未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則可以按照Wh=V x mAh/1000計算)。
(五)其他相關規(guī)定禁止乘客隨身攜帶但可托運、寄存的物品。